今天,

Amber心血來潮上來部落看看,

卻發現令人傷心話語,

來自於 3/31 以及 4/10 網路城邦‧電小二的留言。

原因是因為Amber分享的試用心得,

因為底下附加興奇購物網的推薦鏈結,

網友檢舉涉及商業情事,

違反了「UDN網路城邦服務條款」以及

違反 《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

說是要被暫停新增文章及相片的權限,

另外,如果日後再因進行商業宣傳遭檢舉,

udn不再事先警告,而將逕行刪除相關內容,並予以停權。


覺得有點莫名奇妙的Amber特地去查證網路城邦的規定條款,

在「UDN網路城邦服務條款」裡,

是這樣寫著「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包含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利。」及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 廠商或個人可能透過本服務或經由本服務連結之其他網站提供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您若因此與該廠商或個人進行交易,各買賣或其他合約均僅存在您與各該廠商或個人兩造之間。聯合線上聲明絕不介入您與廠商或個人間的任何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對於您所獲得的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並無硬性規定不能推薦連接他站購物網呀!

而在發表文章以及回覆文章時底下都會附上的《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

是這樣描述的,

如果應要被說成是涉及商業情事,

應該屬「第八點 請勿於網路城邦進行商業宣傳。」。

只是Amber有點疑問的是

《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不是適用在針對他人言論發表

以及發表言論時該有的守則及禮節嗎?

Amber並沒有去別人那裡留言宣傳商業行為阿!

而且,只是發表個人試用心得,並在文章底下附加推薦連結,

這樣就被檢舉違反情事,那麼利用部落宣傳公司營業商品事項,

或是利用部落來幫他人代購,

或是以保險、汽車、不動產等名目來成立與自己行業有關的部落是不是都涉及商業行為呢?

如果推薦連結他站購物網就算是進行商業行為的話,

那麼,是不是置放BloggerAds 和 BlogAD或其他部落廣告形式都得算是商業行為呢?

因為這些聯播廣告也是透過推薦連結到他網,而且也有可能會進行所謂的交易行為,

就商業行為而言,廣告是必要的宣傳行銷手法,

那麼這些廣告宣傳方式是不是就得完全撤除,不能置放在udn部落格呢??

Amber對於該無名氏的檢舉行為是真得傷心,

如果您不喜歡Amber 又或對Amber經營部落的方式不滿意,

您可以選擇馬上關掉視窗,下次不再光臨Amber的部落,

或者可以選擇對Amber留下建議的話語呀?!

但請不要以此方式讓人錯愕不已!同時也讓Amber心理相當不平衡!

如果檢舉可以滿足您的內心需求,

那Amber只能說:您開心就好,但是也請您換個角度為他人著想。

為避免又被無名氏檢舉不守法,

今天Amber已經應要求,

將那2篇被檢舉的試用心得底下的興奇購物網推薦連結刪除了,


遲疑了許久,還是選擇將這篇存成草稿的心情日記發表出來,

Amber並沒有針對誰來發表,純粹想讓其他格友引以為借鏡,

另一方面也提醒想要檢舉他人的格友,先暫停下檢舉動作,

您可以先匿名留悄悄話給該格主,提醒他哪些已經觸犯規定,

若該格主堅決不改善,那麼再進行能讓您開心的檢舉動作吧!



仍傷心中,倍感無奈的Amber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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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ber0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